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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栗克忠因与被上诉人上林县规划建设局、广西龙盛房地产投资(3)
时间:2013-07-03 20:27  点击: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上林县规划建设局有权对龙盛公司的申请作出裁决。裁决前,上林县规划建设局已依法向栗克忠发出了听证通知书,但栗克忠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会参加听证,裁决结果有货币补偿和宅基地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是依据龙盛公司与栗克忠所在的村庄(寨柳经联社)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参照同片区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维持。栗克忠认为其房屋未经合法评估,价格应按《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每平方米至少1500元的补偿,由于该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地拆迁,上林县不在此范围内。栗克忠认为其未在协议书及房屋测量平面图上签字,但在审理期间未能提出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因此,栗克忠以此为起诉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一、维持上林县规划建设局2008年11月10日作出的上规建拆裁字(2008)第2号行*裁决书;二、驳回栗克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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