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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朝民初字第17号
时间:2013-07-03 20:39  点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朝民初字第17号


原告东莞市金达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谷涌紫来坊谷华宛。

法定代表人庾树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飞,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丁进勇,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被告崔立杰,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徐锋,北京市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金达照明有限公司(简称金达照明公司)诉被告崔立杰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达照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飞、崔立杰的委托代理人徐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达照明公司诉称:崔立杰曾于2005年底代表北京东方力尊灯饰经营部(简称北京东方力尊)与我公司签订《行销代理协议书》,我公司授权北京东方力尊独家代理销售“Riserva”、“维沙华”品牌水晶灯。协议期满后,我公司将该独家代理销售权授权给了他人。崔立杰在明知我公司实行独家代理制度的情况下,却通过其个人设立的北京市玉泉营东方力尊灯饰经营部(简称玉泉营东方力尊)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65号居然之家新开店面进行非法销售我公司“Riserva”、“维沙华”品牌水晶灯,且私自通过不正当途径采购货源。在非法销售过程中,崔立杰使用了我公司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我公司以及我公司独家代理商的经济利益。故我公司要求崔立杰停止非法销售我公司“Riserva”、“维沙华”品牌水晶灯的行为,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支出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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