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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高等与白云旅社、邓金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8)
时间:2013-07-03 20:53  点击:

  本案中,被告白云旅社为张涛提供住宿服务,四原告认为被告白云旅社提供的服务设施不合格,造成张涛死亡,四原告对被告方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在提供住宿服务的违约之诉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竞合的情况下进行的选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审理,因此,本院用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进行审理和判决。

  四原告的近亲属张涛到白云旅社住宿后,于当天18时左右到其战友屈家军家吃晚饭、喝酒,本来属正常交往,但张涛不珍惜自已的身体,平时只能喝白酒3至4两,当晚却喝了4瓶啤酒,并且在屈家军送苏伯进、张涛回旅社,在路过月江宾馆门前的田螺摊时,张涛再次喝啤酒,造成醉酒。四原告称事发当晚张涛没有醉酒,与其证人屈家军、苏伯进于事发当晚在公安机关分别询问屈家军、苏伯进的《询问笔录》中的说法不一致。同时,上述《询问笔录》中屈家军、苏伯进的说法与被告的证人张丁莲、黄扞美、辜德源出庭作证的证词相一致,而且证人苏伯进于事发当晚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描述张涛不带毛巾,没有毛巾擦干身体等细节情况,与证人张丁莲对事发前张涛的外貌特征、穿着、头发湿、摇着头等样子相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被告的证人张丁莲、黄扞美、黄德源出庭作证的证词反映了事发前张涛醉酒等情况,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张继高在公安机关对张涛死亡而制作的《尸体勘验笔录》中明确不同意解剖检验并签名,原告林秀清同意法医尸检结论,不要求进一步解剖检验并签名,造成对张涛是否醉酒没有法医学或医学上的鉴定结论,四原告对此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四原告称事发当晚张涛没有醉酒,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应认定张涛在事发当晚醉酒才回到白云旅社,洗澡后只穿着短裤在白云旅社三楼扶着内天井栏杆乘凉,由于醉酒不能控制自已的行为,于当晚22时50分意外翻出白云旅社的三楼走廊高度为82CM的内天井栏杆,坠落到一楼天井地板上当场死亡。

  分析造成本案发生的原因,张涛是一个健康的成年人,白云旅社的内天井栏杆为82CM,在张涛不醉酒的情况下,意外翻出白云旅社内天井栏杆并摔到一楼天井地板的可能性极小;相反,即使栏杆高度为105CM,也只是安全性更高一些,但并不能排除张涛醉酒后不能控制自已,意外翻出栏杆摔死的可能。也就是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不是栏杆高度不够规定的105CM,而是张涛醉酒不能控制自已的行为造成。

  但是,被告白云旅社是对外营业的旅社,应根据有关规定完善设施,预防事故的发生,而被告邓金芳经营的白云旅社三楼内天井栏杆的高度为82CM,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安全隐患,因此要对因设施不完善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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