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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03 20:5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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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毅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病伤情鉴定书、入院记录、CT检查报告、伤情检验报告书(附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附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被告人李毅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毅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毅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毅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毅的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毅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耀福
审 判 员 张健平
审 判 员 全小婧
二○一三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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