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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判决书
时间:2013-07-03 20:33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判决书
(2005)一中行初字第999号
原告美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博卡雷顿市联邦高速路1515号。
法定代表人R?麦克尔?布里森,法律和商业事务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时宇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霍爱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春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原告美发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美发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4年8月9日作出的商评字[2004]第3785号《关于第2001063426号“HAIR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3785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诉讼。本院于2005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发公司委托代理人时宇虹、霍爱民,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赵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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