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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4)
时间:2013-07-03 21:37  点击:
   上述借款到期以后,程伟民多次向原审被告人胡祥祯催讨。胡祥祯为应付程伟民等人催讨到期借款,谎称金华拍卖中心的借款已经全部投入乌北工程,暂时不能偿还。 1995 年 11 月,胡祥祯又指使公司会计卫建芳虚开亚细亚房产公司收到恒丰公司投资乌北工程款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收据,并加盖私刻的 “ 亚细亚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专用章 ” ,尔后将伪造的收据复印后交人带给程伟民。 
1995 年 11 至 12 月间,为帮原审被告人胡祥祯融资,程伟民携带两张空白的婺城工行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到上海交给胡祥祯。胡祥祯在一张空白存单上填写恒丰公司存入人民币 5000 万元,存期 1995 年 10 月 15 日 至 1996 年 4 月 15 日 的内容,抵押给亚细亚房产公司。 1996 年 1 月 31 日 ,胡祥祯出具内容为 “ 本公司存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正到期直接解汇上海亚细亚食品集团公司帐户作动迁费用 ” 的授权书。同日,亚细亚房产公司出具收到恒丰公司人民币 5000 万元动迁费的收据。 1996 年 10 月,程伟民将该存单从胡祥祯处追回。 
1996 年初,程伟民为收回借给恒丰公司的人民币 3000 万元,找到超三超公司总经理杨佰群,对其讲,婺城工行和恒丰公司在上海搞了乌北工程,已经投入 3000 多万元资金。现在根据*策银行不能搞房地产开发了,婺城工行想撤回资金,但这个项目回报率较好,准备转让给超三超公司,项目资金由婺城工行解决。杨佰群与超三超公司副总经理潘顺初等人到上海实地考察了乌北工程后,认为地理位置较好,属于黄金地段,项目可行。其间,胡祥祯与杨佰群商谈了转让乌北工程的具体情况,并将乌北工程的一些批文以及伪造的亚细亚房产公司收到恒丰公司投资款收据等复印给杨佰群。杨佰群、潘顺初从上海回来以后,专门召集公司董事杨佰伟、唐群、周国有以及张胜华等人开会研究,认为项目的回报率较好,资金又有婺城工行支持,而且超三超公司是靠婺城工行扶持起来的,要帮婺城工行的忙,一致同意接手乌北工程。 
1996 年 2 月 5 日 ,原审被告人胡祥祯代表恒丰公司与亚细亚集团公司、超三超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乌北工程联合开发 ( 投资 ) 协议。协议约定,原恒丰公司的出资责任由恒丰公司、超三超公司共同承担;恒丰公司与超三超公司的投资比例为 1 : 5 。当天,胡祥祯又代表恒丰公司与超三超公司签订了乌北工程部分投资受益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恒丰公司原投资的 3100 万元及其所获利益全部转让给超三超公司。 1996 年 2 、 3 月间,超三超公司按照协议共付给恒丰公司乌北工程转让款人民币 3574 . 32 万元,其中 3337 . 72 万元应胡祥祯等人委托付给婺城工行和金华拍卖中心,替恒丰公司偿还借款。同期,超三超公司还向亚细亚房产公司支付乌北工程款人民币 3800 万元。 
1997 年 6 月 3 日 ,因在批准用地二年后没有对乌北工程有关地块进行开发,上海市静安区*依法收回了亚细亚集团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建设用地许可证。 1994 年 5 月 30 日 ,天主教上海教区代江西 ( 浙江 ) 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与大中华商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大中华商店出资,对上海金陵东路 461-473 号,浙江南路 114-126 号、 128 弄 24-27 号 ( 系天主教首善堂产业,产权属江西、浙江二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 进行拆除,改建大中华商厦;新房建成后,双方各占 50 %的产权。同年 7 月 8 日,大中华商店与开城公司签订大中华商厦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大中华商店负责计划、立项、请照、水电煤等配套工作,由开城公司全额投资;商厦建成后,从底层往上算,部分产权归教会,余下部分的产权归开城公司,大中华商店具有底楼 ( 部分 ) 、二楼 ( 部分 ) 商场使用权。 
   原审被告人胡祥祯得知开城公司开发大中华商厦缺少资金后,代表恒丰公司与开城公司进行商谈。双方于 1994 年 6 月 28 日 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建设大中华商厦,由开城公司负责计划立项、建设和所有配套工作,由恒丰公司负责按期筹措建设资金人民币 3500 万元。商厦建成后,开城公司分得建筑面积为 800 平方米,恒丰公司分得建筑面积为 3000 平方米 ( 其中二、三、四层永久使用权房 1580 平方米,五楼以上产权房 1420 平方米 ) 。因缺少开发建设资金,胡祥祯经人介绍于同年 7 月 20 日代表恒丰公司与银信公司在上海签订联建大中华商厦协议书,约定银信公司负责筹集人民币 2000 万元,一次汇入恒丰公司指定的开城公司;资金使用期为 180 天,到期恒丰公司保证归还银信公司 2000 万元本金和 300 万元利息;项目完成和销售后,恒丰公司在支付必须费用之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留下的房产,双方各得 50 %。同年 7 月 21 日,银信公司依约付给恒丰公司人民币 2000 万元。不久,胡祥祯因还缺少开发大中华商厦资金,又向银信公司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同年 7 至 11 月,恒丰公司向开城公司共支付大中华商厦参建款人民币 3500 万元。同年 12 月,大中华商厦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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