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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5)
时间:2013-07-03 21:37  点击:
 
1996 年 4 月 11 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沪房市共字第 00476 号房屋共有权证,确认大中华商厦为江西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和大中华商店共有,共有份额双方各占 50 %。开城公司于同年 4 月 16 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大中华商店和上海电子商厦总公司 ( 以下简称商厦总公司 ) ,要求大中华商店移交大中华商厦 2248 . 616 平方米的产权房,并由商厦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胡祥祯因客轮公司购买高速客轮缺少资金,欲将大中华商厦转让给超三超公司。经过商谈,并经程伟民等人做工作, 1996 年 5 月 1 日 ,恒丰公司副总经理罗启明受胡祥祯委托代表恒丰公司与超三超公司在金华签订了大中华商厦房地产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恒丰公司将大中华商厦 2-7 层的房地产权转让给超三超公司,总建筑面积约 4000 平方米 ( 上下正负不超过 100 平方米 ) ,价格按 14000 元/平方米计算;恒丰公司负责办理所转让房地产权的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时间为 1996 年 5 月 30 日 前;正式签约后十五天内由超三超公司付给恒丰公司人民币 2000 万元作为定金,其余房款在年底前后付清。按照协议,超三超公司于 1996 年 5 月 3 日 和 14 日共付给恒丰公司人民币 2000 万元作为定金。同年 5 月 24 日,胡祥祯因购买高速客轮急需资金,要求超三超公司提前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并在明知肯定办不好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向杨佰群允诺 5 月 30 日 前可以办好过户手续。杨佰群同意后又付给恒丰公司人民币 1000 万元。至此,恒丰公司共收到超三超公司支付的大中华商厦转让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其中 2700 万元用于购买高速客轮,其余款项用于向金华拍卖中心偿还借款等。 
   大中华商厦建成后,恒丰公司曾向开城公司催办大中华商厦中该公司应得部分房屋权证。 
1998 年 3 月 15 日 ,金华市公安局决定对方铸号高速客轮中胡祥祯所占资产予以扣押、查封。 
1998 年 12 月 29 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1996) 沪二中民初字第 46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开城公司与大中华商店签订的联建协议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建设项目的变更,且该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开城公司与大中华商店签订联建协议后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我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协议无效。据此判决大中华商店返还开城公司 36563171 . 62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大中华商店因系独立的企业法人,故商厦总公司对大中华商店不承担连带责任。开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作出 (1999) 沪高民终字第 58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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