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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07-03 20:37  点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该公司行*职员,住址(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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