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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5)
时间:2013-07-03 20:37  点击:

本院认为: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确认弘历通公司是“弘历V5.0”软件的著作权人,此后该软件公开出版,出版软件上有弘历通公司的署名,故可以认定弘历通公司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就其中包含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三个部分的内容,鑫三汛公司提出“公司大事”和“指标说明”均属公有领域的公开信息和公知的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的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故弘历通公司不享有这些内容的著作权。就此,本院认为,“公司大事”和“指标说明”中的内容虽然可以从公开的渠道获得,但都是零散和没有编排的,而“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是对上市公司公告内容的汇总,并进行了文字的改编、整理和编排;“指标说明”也是对相关公开材料的汇总和整理形成的。这种汇总、改编、整理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形成了新的作品。 “行情数据”中的各个数据确实是股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但弘历通公司对这些单个、零散的公共数据进行了选择和编排,这种选择和编排也体现了独创性。因此,“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和“行情数据”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弘历通公司作为汇总、改编、整理和编排者,对此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弘历通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现已查明“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与“弘历V5.0”软件相应部分的内容相同或高度近似,包括其中的错误部分。而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软件完成时间晚于弘历通公司的“弘历V5.0”软件公开出版的时间。因此,在鑫三汛公司不能说明其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和“行情数据”另有来源的情况下,应认定鑫三汛公司使用了弘历通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涉案内容。现鑫三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被诉侵权内容另有来源,故本院认定鑫三汛公司侵犯了弘历通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中“公司大事”、“指标说明”和“行情数据”享有的著作权。鑫三汛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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