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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
时间:2013-07-03 20:37  点击: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 ”(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的,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开信息和公知的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的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行情数据”和“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物、网站,不存在抄袭、模仿“弘历V5.0”软件的情况。因此,弘历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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