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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桂民再字第84号
时间:2013-07-03 20:46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桂民再字第84号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横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莫乃岳,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武贵、胡岸,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余其山,男, 1943年12月 9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农民,住横县校椅镇横塘村委会福塘村。

  委托代理人余其力,男,汉族,19 4 4年6月8日生,系余其山之弟。

  委托代理人周兵,男,汉族,1965年12月生,住南宁地区商业干部学校。

  余其山诉横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由横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元月23日以( 2001)横民初字第1083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后,余其山不服,向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2年7月29日以(2002)南地民终字第220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后,地税局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3月 18日以桂检民抗(2003)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3年4月 30日以(2003)桂民抗字第26号作出民事裁定,决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小青、谢忠文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上诉人地税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武贵、胡岸,原审上诉人余其山的委托代理人余其力、周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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