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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桂民再字第84号(2)
时间:2013-07-03 20:46  点击:

  原二审审理查明余其山之子余辉于1989年分配到地税局下属的平马税务所工作,后调至附城税务所。1995年,余辉经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确诊患上慢性粒性白血病,医院认为比较理想的治疗方法是进行骨髓移植。为筹集治疗资金,地税局经征得余辉同意,并征得上级领导同意,于 1995年 12月 22日成立了“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委员会),在全国部分税务系统发出”紧急救援“倡议书,为余辉募集医疗费。至1996年6月5 日止,地税局收到各单位及个人的捐款193笔共222645.55元,收取利息18904.03元,合计241549.53元。外地捐款的信汇凭证均注明用途为:捐给余辉治病、余辉医疗费等。收到的款项均由地税局代管并监督使用。余辉的配偶施秀宾以借支形式支取该款项为余辉治病支付使用。至1999年2月止,给余辉治病及处理后事等共开支98499.81元,尚存捐款余额143049.72元,此款以地税局工会的名义存于中国工商银行横县支行,帐号为 1102640201125.

  还查明,余辉母亲早逝,由其父亲余其山将其抚养成人,婚后未养育小孩。余辉患病期间,因各种原因未进行骨髓移植,于 1998年 11月 2日病亡。其配偶施秀宾于 1999年 11月 1日表示放弃对余辉捐款余额的一切权利。余其山以捐款余额属其子余辉生前受赠而取得的财产为由,多次找地税局协商,要求继承该余款,因遭到地税局拒绝而引起纠纷。

  又查明,横县人民法院以(2 002)横民执字第4 3 9-1号通知书执行二审判决时,上林县地方税务局、宾阳县国家税务局均提出异议,认为该款只能用于治疗白血病,不应让余辉的亲属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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