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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桂民三终字第6号(2)
时间:2013-07-03 20:51  点击:

杨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判决否认《检测报告》的证明力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是可以单方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样品在检测报告中写得非常清楚,是指安装在南宁市菲沃斯益智文化会馆(以下简称菲沃斯文化会馆)的七个包厢及办公室的岑溪聚吧杀人游戏系统,包括杀人游戏软件、系统硬件、LED显示屏,这些就是岑溪聚吧公司卖给同志广告公司的全部产品。岑溪聚吧公司否认检测产品是他们销售的产品,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检测部门没有计算机软件检测评定资质更是错误,广西区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是有资质的。检测报告的结论应作为本案的判案依据。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岑溪聚吧公司卖给同志广告公司的软件及设备没有调试正常过,游戏系统自身设计有缺陷,不能通过调试来解决。岑溪聚吧公司没有履行安装调试正常的合同义务,故同志广告公司的付款义务一直没有成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岑溪聚吧公司的诉讼请求。

岑溪聚吧公司答辩称:1、岑溪聚吧公司依合同约定销售给同志广告公司聚吧中国杀人游戏软件及设备,并已安装调试正常后交付同志广告公司使用。同志广告公司两次签下了收货单,但从未向岑溪聚吧公司提出过软件及设备有质量问题;三包期内,也未向岑溪聚吧公司提出过报修或换货。因此,岑溪聚吧公司销售的软件及设备质量是合格的,同志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2、同志广告公司在安装调试成功后已营业使用,半年后才单方委托鉴定,不能如实反映安装调试成功时的状态,也不能证明检测的就是岑溪聚吧公司销售的软件及设备。检测机构广西区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对计算机软硬件没有独立的检测资质,《检测报告》是不可信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同志广告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其在上诉状中陈述的意见与上诉人杨锋的上诉理由一致。

根据上诉人杨锋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岑溪聚吧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在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为:岑溪聚吧公司对其销售给同志广告公司的软件及设备是否已安装调试正常?同志广告公司是否应向岑溪聚吧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8500元?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没有新证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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