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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桂民三终字第6号(4)
时间:2013-07-03 20:51  点击:

首先,由于岑溪聚吧公司与同志广告公司在《软件销售合同》中未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进行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又未对质量标准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出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可参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常标准,本案《软件销售合同》标的物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同志广告公司向岑溪聚吧公司购买游戏软件和相关设备的目的在于经营使用,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软件和设备经岑溪聚吧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同志广告公司已接受了软件和设备,并交给菲沃斯文化会馆经营使用。因此,应认定岑溪聚吧公司交付的软件和设备已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岑溪聚吧公司与同志广告公司在《软件销售合同》中未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限进行约定,同志广告公司应当及时检验,如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岑溪聚吧公司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同志广告公司称软件及设备从安装第一天开始就没有调试正常,表明同志广告公司已经对软件及设备进行过检验,同志广告公司应当将检验结果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岑溪聚吧公司。但同志广告公司从软件及设备初安装调试完毕至2006年12月27日给岑溪聚吧公司出具收货单的较长时间内,一直未提出软件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也未提供调试不正常的证据,应认定岑溪聚吧公司交付的软件及设备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同志广告公司在一审虽提供了一份《紧急通知》用以证明其就软件及设备质量问题通知过岑溪聚吧公司,但岑溪聚吧公司否认收到该通知,同志广告公司也不能举证证实岑溪聚吧公司收到该通知,该紧急通知的时间内容也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矛盾,因此,该紧急通知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次,关于同志广告公司委托广西区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进行检测得出的《检测报告》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时提出。”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同志广告公司委托检测的时候已进入诉讼程序,同志广告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同志广告公司未提出,而是单方委托检测。岑溪聚吧公司未参与检测过程,未对检测样品及项目进行确认,对《检测报告》的结论又不予认可。因此,同志广告公司单方委托得出的《检测报告》也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综上,应认定岑溪聚吧公司销售给同志广告公司的软件及设备已经安装调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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