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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对永乾传销案的终审判决书(12)
时间:2013-07-03 20:59  点击:
  51、证人黄艳证实,其所在的永乾公司电算部负责录入永乾公司顾客汇总表、核算返利及分红等各项数据,电算部计算生成的表格有积分返利表、总监分红表、机构推荐费明细表、3%推荐费表、商行服务费2%表、津贴明细表、讲师补贴提成0.5%表、商行服务5%表等。
 
  52、证人周尉证实,永乾公司自己没有产品,都是代理别人的产品。公司经营模式主要是“消费来福”,会员买权获得返利。公司在全国各地每个月召开一次招商会,吸引客户加盟成立商行。客户只要交一万多元成立商行就可以吸收会员,可以得到会员消费的钱。推荐新商行加盟和推荐新会员消费可以得到奖励。
 
  53、证人黄娉奕、滕新友、杜文群、梁丽红、黄宁、劳卓莉、汤旭、温伟玲、陈玉萍、廖美儒、黄小媛、覃宇杰、梁晓璇、龙文艳、蒋叶红、莫翠清、刘晓、林霞秋、黄小锦证实,他们是海格公司的财务统计员,负责发放永乾公司的返利。公司要求他们用自己名字开设银行卡给公司使用,并由何丽丽保管。2007年6月之前根据陆秋艳的指令操作,之后根据何丽丽指令操作。何丽丽打款到统计员各自名字办的农行借记卡上,他们再根据电算部计算出来的客户返利明细表,通过网上银行操作给客户返利。每月有两期返利,发放的有返利费及推荐费等。他们各自卡内的钱都是公司的。
54、证人盛广证实,(1)双响炮公司是永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永乾投资公司是永乾公司股东成立的另一家公司。(2)永乾公司的商品有些是“三无产品”,有些是将要倒闭的厂家生产的。(3)“双响炮”模式实际上不可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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