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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2299号
时间:2013-07-03 20:41  点击:
原告海泰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斋堂大街45号220室。
法定代表人谭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泰斯(北京)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洪,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沛沛。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欣,北京市三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2幢1503室。
法定代表人熊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璐,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7号楼二层A2。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健荣。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泰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泰斯科技公司)、海泰斯(北京)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与被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普若泰克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时代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沛沛、张欣,普若泰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霞、李璐,百度时代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健荣、马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起诉称:海泰斯科技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经营液压拉伸器、液压力矩扳手、液压螺母以及各种液压泵等机械设备产品的业内知名企业。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致力于解决法兰泄露、螺栓紧固与拆卸的专业工程公司。自成立以来,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高品质的液压拉伸器、扳手等螺栓紧固类产品和高标准的租赁服务等获得客户的广泛认可。我二公司的产品和服务遍布于石油化工、发电、冶金、铁路、船舶、航空航天、采矿、重型机械等多个领域,拥有众多大型知名企业客户。我二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企业形象,几年来投入大量的费用进行产品广告及推介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馈。“海泰斯”已经成为我二公司知名字号,在全国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普若泰克公司是从事“特固兰”品牌液压产品及相关服务的企业,与我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两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普若泰克公司却擅自将“海泰斯”作为关键词参与百度时代网络公司的网络推广服务。在百度网站上搜索“海泰斯”时,第一个出现了含有“特固兰海泰斯”字样的链接结果,点击之后直接进入了普若泰克公司销售“特固兰”品牌机械设备的网站。普若泰克公司通过该种方式发布广告,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属于擅自使用我二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普若泰克公司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数月之久,给我二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既造成了我二公司投入广告费用的损失,又导致我二公司市场收入下滑。百度时代网络公司作为百度搜索引擎的经营者,应该审查普若泰克公司的广告内容,有义务审核“海泰斯”与普若泰克公司的关联性,但百度时代网络公司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普若泰克公司长时间持续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百度时代网络公司与普若泰克公司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我二公司要求普若泰克公司和百度时代网络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使用我二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我二公司经济损失,即近年来我二公司为宣传、推介产品而发布广告、参加网络推广、参加各种展览会等所支出的费用540
273元及合理费用13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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