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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2299号(2)
时间:2013-07-03 20:41  点击:

普若泰克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海泰斯科技公司、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不存在或者不完全存在竞争关系;我公司确实将“海泰斯”设置为了关键词,但这是百度时代网络公司推荐的。含有“特固兰海泰斯”字样的链接标题中的“特固兰海泰斯”是百度系统自动生成的,而不是我公司设置的,我公司只是设置了“世界品牌
海泰斯”,没有“特固兰”字样。我公司也不知道搜索“海泰斯”时会出现“特固兰海泰斯”的链接标题。故我公司没有侵犯两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主观故意;“海泰斯”并非知名企业名称,通过“世界品牌
特固兰海泰斯”链接标题进入我公司网站的行为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我公司不构成侵犯二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时代网络公司负有对关键词的审核义务,故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侵权人也应当是百度时代网络公司而非我公司;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要求我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发现“特固兰海泰斯”链接标题后,没有采取适当方式制止损害后果,而是故意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我公司不应该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百度时代网络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没有为普若泰克公司推荐“海泰斯”作为关键词。我公司提供的关键词搜索服务,仅仅为一项技术服务,我公司无法判断客户提交的关键词是否具有商业或者法律属性,也没有能力对关键词是否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进行审查,这超出了百度应当承担的义务。我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多次提醒客户不要设置侵权关键词。在接到本案诉状后,我公司及时将“海泰斯”关键词做了下线处理。因此我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并没有证明“海泰斯”的知名度。普若泰克公司是将“海泰斯”作为关键词使用,这种使用方式不是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且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也没有证明普若泰克公司的这种使用方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本案不存在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公司提供了畅通的投诉渠道,但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发现涉案行为后没有及时通知我公司,而是花更多的钱去做公证,这属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海泰斯科技公司、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分别成立于2001年4月11日、2005年8月12日。海泰斯科技公司的股东为谭洪、刘京京,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的股东为谭洪、刘京京、谭昌春,其中谭洪担任该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两公司均从事液压拉伸器、液压力矩扳手、液压螺母及液压泵等机械设备产品的销售业务,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还从事上述设备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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