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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滕锡联与被上诉人莫卫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3-07-03 20:43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桂民三终字第32号
上诉人滕锡联与被上诉人莫卫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滕锡联,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路西二里50号4号房。
委托代理人陆冬林,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卫浩,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壮族,系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业主,住南宁市唐山路38栋212号。
委托代理人刘锦欣,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农星准,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滕锡联因与被上诉人莫卫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6日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滕锡联的委托代理人陆冬林、杨军,被上诉人莫卫浩的委托代理人刘锦欣、农星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滕锡联于1997年12月17日取得“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炒卖。2001年1月21日,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经国家工商行*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肥仔”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11979号,注册有效期限10年,从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饭店自助餐、快餐馆、备办宴席、鸡尾酒会服务、流动饮食供应。2002年6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肥仔”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由原“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转让给滕锡联,并于2002年8月14日进行了商标注册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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