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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滕锡联与被上诉人莫卫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9)
时间:2013-07-03 20:43  点击: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莫卫浩于2000年3月经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后登记注册了企业名称“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早于第1511979号“肥仔”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2001年1月21日,莫卫浩对其企业名称“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享有合法在先使用权。“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该企业名称的字号或企业名称的简称均是“桂林肥仔”,莫卫浩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企业字号或企业名称的简称均是“桂林肥仔”,即以四个字的整体出现,从未单独使用与上诉人滕锡联注册商标相同的“肥仔”字样,也没有突出使用“肥仔”字样,被上诉人莫卫浩对其企业字号或企业名称的简称“桂林肥仔”的使用是正当、合法的,而且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上诉人滕锡联的“肥仔”注册商标的误认与混淆。即使被上诉人莫卫浩的企业字号“桂林肥仔”和上诉人滕锡联的“肥仔”注册商标因相似而发生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及“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之规定,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亦应优先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滕锡联上诉称当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注册商标权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根据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上诉人莫卫浩的行为没有侵犯上诉人滕锡联对其“肥仔”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正确的,上诉人滕锡联的相关上诉理由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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