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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滕锡联与被上诉人莫卫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8)
时间:2013-07-03 20:43  点击:

    其次,相对于上诉人滕锡联对其注册商标“肥仔”而言,被上诉人莫卫浩对其企业名称“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享有合法在先使用权。莫卫浩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的时间是2000年3月,而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于2001年1月21日才经国家工商行*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1979号“肥仔”注册商标,上诉人滕锡联于2002年6月28日才受让了上述注册商标,成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故被上诉人莫卫浩对其企业名称“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享有合法在先使用权。尽管莫卫浩于2006年4月18日将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其企业名称不变,莫卫浩对“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 继续享有合法在先使用权,故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其企业字号或企业名称的简称“桂林肥仔”是合法的。上诉人滕锡联上诉称“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2004年之后没有通过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其使用字号“桂林肥仔”
     第三、被上诉人莫卫浩的企业字号“桂林肥仔”和上诉人滕锡联的“肥仔”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莫卫浩企业名称是“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其企业字号或企业名称的简称均是“桂林肥仔”,是以一个整体来使用,从未单独使用与上诉人滕锡联注册商标相同的“肥仔”字样,也没有突出使用“肥仔”字样,是合法正当的使用其企业字号或企业名称的简称的行为。“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经过莫卫浩多年经营,开发桂北菜系,制作的多种独特菜肴被认定为广西名菜、名点,被中国烹饪协会授予“中华餐饮名店”称号,在南宁市餐饮服务行业享有相当的知名度,消费者不会将莫卫浩经营的“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和上诉人滕锡联使用其“肥仔”注册商标经营的餐饮企业相混淆,上诉人滕锡联也无法提供造成混淆的证据。被上诉人莫卫浩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三证明,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西金嗓子制药厂的“金嗓子喉宝”商标因以一个整体出现、与广州天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金嗓子”注册商标不构成相近似,故予以核准注册。结合本案事实,认定莫卫浩使用其企业字号或企业名称的简称“桂林肥仔”和上诉人滕锡联使用其“肥仔”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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